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每年向本辖区内的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并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