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