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节能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