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重点用能单位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按规定开展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