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在节能监督、检查工作中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