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以及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多渠道地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