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鼓励下列节能及综合利用能源措施:
(一)推广余热、余气、沼气、余压、垃圾、生物质能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技术;
(二)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及替代燃料油技术,推广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经济合理替代汽油技术;
(三)推广蓄冷、蓄热以及其他蓄能技术;
(四)采用高效电动机、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能技术、高效输变配电技术;
(五)推广利用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六)采用其他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