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的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