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确定并发布全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以及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