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第三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确定并发布全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以及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