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第三十二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开展以下工作:(一)开展能源审计,对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二)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开展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三)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设置、保存能源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按时报送能源统计资料;(四)对能源管理岗位人员进行节能培训。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