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推广使用混合动力和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型公共交通工具。

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符合条件的城市主干道应当设置公交专用道和非机动车道。妥善安排各类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降低公共交通消费成本。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