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既有建筑节能和城市照明节能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的范围、要求和项目实施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空调系统、照明和生活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