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新技术、节能型材料、器具和产品,鼓励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