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