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有关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按照国家规定淘汰高耗能落后的设备和工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