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实行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实施营运车船燃料消耗统计、检测,依法淘汰高耗能的营运车船,推广节能环保型运输装备。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