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取水区,禁止开凿取水深井。

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取用水户在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后,领取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