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挪用红军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的;(二)擅自修改红军文物保护规划的;(三)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