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挪用红军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的;

(二)擅自修改红军文物保护规划的;

(三)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