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不可移动红军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明显改变文物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