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在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破坏历史风貌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