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在确保红军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向公众开放。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当在重点区域开辟宣传展示空间,或者在合适位置设立纪念标志或者铭牌说明。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纪念活动、重要节庆活动,组织举办红军文物专题展览和流动展览。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