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合理利用第四十三条有效国有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建立博物馆、陈列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作其他用途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