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和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发掘、展示红军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思想内涵,发挥红军文物在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民族精神教育和廉政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