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红军文物安全责任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红军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定期检查红军文物保护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红军文物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危害红军文物安全和损害红军文物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