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抢救、征集和保护可移动红军文物,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进行收藏、保护、陈列和展示。

馆藏红军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以及其他可移动红军文物的修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