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自然风化严重、濒临损毁的不可移动红军文物,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

当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及不可移动红军文物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勘查、治理;涉及红军烈士陵园(墓)、红军纪念设施的,还应当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勘查、治理。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