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经依法批准迁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动红军文物的,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测绘、登记、摄像和文字记录等资料收集工作,制作档案。经依法批准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红军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墨书、雕塑、石刻、建筑构件等,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