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经依法批准迁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动红军文物的,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测绘、登记、摄像和文字记录等资料收集工作,制作档案。

经依法批准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红军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墨书、雕塑、石刻、建筑构件等,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