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红军文物需要迁移、拆除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得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