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不可移动红军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红军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