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文物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