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污染红军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二)设置户外广告;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