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污染红军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二)设置户外广告;(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