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自依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保护和控制标识。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