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分别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