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