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开发利用石窟资源应当保障石窟安全,不得影响石窟环境风貌,不得损害石窟文化形象。

在石窟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群众活动,举办者应当制定活动方案,并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利用石窟进行旅游开发或者宗教活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石窟安全评估。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