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石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审查、批准和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规划时,涉及石窟保护的,应当遵循石窟保护规划,并征求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石窟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城乡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当纳入城乡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