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石窟保护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分送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应急管理、宗教等主管部门。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将石窟保护规划相关信息纳入地理信息共享平台。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