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