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进行工商登记后十日内到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