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培训。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以及在职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合格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