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包括:

(一)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二)残疾人;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失去土地的农民;

(六)其他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