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取水口的单位,应当经常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或者水质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