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者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