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等部门。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