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供水安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