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供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