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生态型、科技型、资源节约型等中小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创业辅导工作,为创业人员提供产业政策、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技术创新、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鼓励经营管理人员、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创办中小企业,引导各类专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中小企业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