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鼓励和支持利用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工业园区的存量房产以及其他闲置厂房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厂房出租给中小企业使用;也可以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中小企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