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技术创新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类开发区、园区建立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孵化基地,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外资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创建的科技孵化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享受国家和省扶持科技孵化器的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